不少工伤职工关心: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,原来的工伤待遇还能不能继续领?其实工伤待遇能否延续、按什么标准发,要看伤残等级和待遇类型。本文按深圳现行规定为您说清楚。
一、1-4级伤残:津贴转养老金,差额由工伤基金补足
被鉴定为1-4级伤残的职工,保留劳动关系、退出工作岗位,按月领取伤残津贴(本人工资的90%~75%)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、办理退休手续后,停发伤残津贴,改领基本养老金。若基本养老金低于原伤残津贴,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。同时,老工伤复发医疗费、辅助器具费等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。
二、5-10级伤残:解除合同领一次性补助,退休后不再按月发
5-10级伤残职工,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,可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,工伤保险关系随之终止。退休后不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,但此前已认定工伤、因旧伤复发需治疗的,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仍可按规定报销。
三、常见问答
Q1:1-4级退休后养老金比津贴高,还能多领津贴吗?
A:不能。养老金高于津贴的,按养老金发放,基金不再补差。
Q2:退休后旧伤复发住院,费用谁出?
A:经确认属旧伤复发的,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、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。
Q3: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退休后还能补领吗?
A:一次性伤残补助金(1级27个月~10级7个月本人工资)在评定等级后即由基金支付,与退休与否无关,不存在退休后补发问题。
免责声明:本文内容仅供参考,具体待遇标准与衔接办法以深圳市人社局、社保局及《工伤保险条例》最新公布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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